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6年03月07日> > 总第4期 > 第四版 > 新闻内容
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行长受贿百余万获刑七年
新闻作者:吕祝华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提起上诉的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原行长周某某,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表示认罪服判,主动撤回上诉。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8年1月任如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主任,2011年5月任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长,2013年8月任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行长。2013年9月被解除支行行长职务。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转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发放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48558.35元。在向其行贿的人员中,绝大部分为公司老总,包括食品公司、商贸公司、电缆公司、4S店、时装公司、牧业公司、铸造公司、建材公司、纺织公司等。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收受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感谢和希望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提供关照所送贿赂50万元,先后收受葛某为其购买汽车支付的款项292558.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因其未能退出违法所得,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1248558.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吕祝华)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5-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民晚报社区版·新如皋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通雉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438673687 联系电话:0513-87518000 | 备案号:苏ICP备15029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