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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抚养费过低能否主张增加
新闻作者:宗爱萍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本案情】
家住如皋某镇的原告小周系周某与被告徐女士的婚生子。2007年4月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7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周随周某生活,由徐女士每月贴补生活费150元至小周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周某和徐女士各半负担。2016年3月,小周以自2014年8月随父亲周某转学到上海生活学习,消费价格水平均已大幅上升,八年前约定每月150元的抚养费已远不能供应生活开支及学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母亲徐女士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作为徐女士的子女,徐女士离婚后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小周年龄增长,生活地点和学习条件的变化,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有所提高,其有权要求增加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小周实际需要及徐女士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徐女士自2016年3月起负担小周每月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宗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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