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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完善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办法
新闻作者:钟玲 李泽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如皋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办法的通知》(皋人社发〔2016〕74号),对本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对象、条件和标准进行了完善。
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旨在保障有求职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凡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若未能实现就业可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自原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开始,到法定正常退休到龄月结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延长享受标准为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
政策还规定,原农合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加上核定领取的农合制生活补助费月数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的,也可申请延长享受失业金,享受期限与标准与城镇职工失业人员一致。
符合申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金领取期满的当月10日前,携带由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如皋市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待遇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一寸照片一张、养老保险手册、本人农行卡复印件,到市就业处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
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政策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钟玲 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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