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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销售假烟要不得
新闻作者:薛云飞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市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某镇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无识别码的卷烟中华(软)1条、中华(硬)1条、红河(硬甲)2条,共计3个品种4条卷烟。根据现场勘验,这四条卷烟包装粗糙,且经营者宋某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证明。经询问,当事人宋某称查获的违法卷烟是一上门送货人员销售的,他低价购进后放在自己商店内准备销售,因商店开业时间短而尚未售出。经烟草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将查获的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宋某的违法行为搜集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件,以及涉案卷烟照片、涉案卷烟存放地照片等证据材料,后经抽样送检证实涉案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形成了认定宋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
【处理结果】
       根据宋某的违法行为,市烟草局作出了下列处罚:责令当事人宋某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将查获的四条假冒伪劣香烟进行公开销毁。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宋某被查获时,其店内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并未销售出去,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同时有已经销售出去的以及尚未销售出去的。在执法实际中,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案件,处罚的是“违法销售总额”,那么“违法销售总额”是否包括尚未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一般来说,“违法销售总额”仅指已经完成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四种处理措施: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公开销毁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如果将未销售部分价值计入销售总额,就会出现对未销售部分既要公开销毁又要罚款,这种处理对于已销售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更加严厉,而“未销售”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已销售”轻,这就形成了对社会危害性较轻行为的处罚重于对社会危害较重行为的处罚,显然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综上原因,违法销售总额仅指已经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金额,不包括未销售的卷烟价值较为妥当。在执法实践中,对销售额的计算必须依照证据来认定,只有积极收集“已销售”的证据,才能更严厉打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类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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