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本通告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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