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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8月31日> > 总第195期 > 第三版 > 新闻内容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新闻作者:南通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本通告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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