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
CopyRight 2015-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民晚报社区版·新如皋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通雉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438673687 联系电话:0513-87518000 | 备案号:苏ICP备150295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