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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中华鲟 一审获刑一年四个月
新闻作者:张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江苏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中华鲟案,被告李某某一审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庭审表明,被告李某某2021年3月于长江入海口设置张网无证捕捞鳗鱼苗,收网时捕获中华鲟一条,已无生命体征。因联系买主,无人敢买,李某某即用菜刀将其分段,头及内脏扔进长江,将鱼身带回住所烹饪食用。
        庭审专家证人介绍,中华鲟系珍贵濒危生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所属的鲟鱼类在距今约1.4亿年的白垩纪就已出现,是水中的活化石,有水中大熊猫之称。是研究鱼类演化的重要参照物,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侵、海退等地球变迁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难以估量的生态、社会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珍稀动物已濒于灭绝。保护和拯救这一珍稀濒危的“活化石”对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都有深远意义。
        法庭审理认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被告具有主动认罪并积极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和生态资源修复赔偿金,法庭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审判长、如皋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雪红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全社会都要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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